引用:
作者麵疙瘩
未揭露的訊息的刺探行為應該是違反法律
而不是要討論訊息本身的敏感性
未遂犯罰之與否 也是法律規範
你可以舉報中國時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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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花佔領立院判決書:
........,故被告黃國昌、周馥儀、黃郁芬、陳為廷、魏揚、林飛帆、曾柏瑜,當日主觀上純係為表達其等
政治訴求,並尋求在場民眾以進入立法院之方式反應人民對於服貿協議以前揭方式送交表決之不滿,實難認其等於當日係其於煽惑他人犯侵入住宅之犯意而為之,是其等既欠缺主觀犯意,自難以刑法第153條煽惑他人罪相繩。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91460
既然不是要討論訊息本身的敏感性,完全依法論法,那麼,為甚麼法官卻可以判決太陽花成員無罪?
依法論法,佔領立法院的行為沒有違反法律?
另外,我不是傻瓜,會笨到去檢舉中國時報洩密賣國,真正的苦主民進黨政府都沒把這件事當做洩密案,你會想譁眾取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