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alfonxman
實際上移污抵固污
沒修法之前就有了
空氣污染防制法
民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第 9 條
前條第三項新設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應自下列來源取得供抵換污染物增
量之排放量:
一、固定污染源依規定保留之差額排放量。
二、主管機關保留經拍賣釋出之排放量。
三、改善交通工具使用方式、收購舊車或其他方式自移動污染源減少之排
放量。
四、洗掃街道減少之排放量。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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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大概以為工廠只是花錢就可以買贖罪券
是要買老車來淘汰實質減少污染源
取得3.33公噸的移動污染源減量,才能有1公噸的固定污染源排放,且工廠在購買移動污染源的排放額度之前有不少條件要符合,且有害空污物等有毒物質並不能納入抵換。環保署估計,真能進行空污抵換的工廠,恐怕約1%左右。
既存工廠要買抵換量之前,必須符合「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乾淨燃料」,達成了既有排放量削減,或是只差些微差距者,才有資格購買車輛的減量;新廠,則需符合「最低可達成排放率」。而
購買的抵換也只限設籍於高屏地區的老車,企業必須自行向中古車商、車輛運輸公會等管道收購才可以抵換,已獲得政策補貼、屬環評承諾、自然淘汰者都不是企業可以拿來抵換的,當然也不可以故意買新車來淘汰。
只有粒狀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有機揮發物4種傳統污染物可以抵換,重金屬、有害空氣污染物(Hazardous Air Pollutants, HAPs)、戴奧辛等其他有害的排放物都不能抵換,業者需自行想辦法減量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