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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fonx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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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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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移污抵固污

沒修法之前就有了

空氣污染防制法

民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第 9 條
前條第三項新設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應自下列來源取得供抵換污染物增
量之排放量:
一、固定污染源依規定保留之差額排放量。
二、主管機關保留經拍賣釋出之排放量。
三、改善交通工具使用方式、收購舊車或其他方式自移動污染源減少之排
放量。
四、洗掃街道減少之排放量。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放量。
 
舊 2018-07-26, 01:04 A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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