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不知18歲不可貸 婦買房登記兒名下 兩光房仲害違約
... 因之後要和老公離婚,有財產分配問題,故向王姓房仲要求房子登記在剛滿18歲的兒子名下,
且不能讓她老公知道。
王姓房仲當場答應,表示房子可登記在兒名下,還可貸款500萬元、貸款年限30年,
雙方遂簽下授權書與買賣合約書,朱婦現場支付1萬元現金與69萬元本票。
2天後朱婦詢問銀行朋友,才得知《民法》規定18歲是未成年行為限制人,
須父母雙方同意才可登記,且以兒子名義根本無法貸款。
向仲介主張合約不成立,卻一直沒收到回應,本月1日向群義房屋總部申訴後也沒結果。
本月2日朱婦向消保官申訴,隔天就收到屋主的存證信函,指她未履行契約,需支付違約金共144萬元。
她憤而找《蘋果》投訴。
「這都是血汗錢,買房子這麼大的事情,如果我當初開的兩個條件不能成立,我就不買了。」
她質疑房仲為了成交不擇手段,也不退還70萬元的款項。
《蘋果》求證王姓房仲,他稱是事前資訊落差,將會盡力溝通彌補,
「若重來一次,會更謹慎不讓這筆簽約成立。」
群義房屋總部公關張菱育表示,「目前公司極力進行雙方協調。」
但強調十分重視合約流程的合法性,會再對員工進行宣導避免因認知落差造成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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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被報導房仲都在裝死 , 媒體上門求證才肯出面
只要簽了約、不管事後有沒有違約 , 房仲都有得抽成嗎 ?
為什麼違約求償只針對買方 , 仲介一付沒事人的樣子 ?
另外仲介誇大其詞的情況下簽的合約還有效力嗎 ?
為什麼出包了看到的都是買方焦頭爛額 ,
如果不是上新聞、仲介應該還是繼續神 隱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