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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fonx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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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引用:
作者嗶雞
我們說的是同一個嗎

我所知的是,當家員工被判4塊10,裡面最重。
當家的單位,責任40%,也是最多。
還是我有漏什麼新訊息,再請大哥讓小弟了解一下

這是刑事
https://www.google.com.tw/url?sa=t&...YEDYCk2-I6J2s0q

"時任高雄市政府下水道工程處"

這是民事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38r2jBI2ryvU%3d

"按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公有公共
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第2 條第2 項、第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下水道機構因管渠或有關
設備之規劃、設計與施工而須將其他地下設施為必要之處置時,應事先與有關機關取得協議。協議不成,應報請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決定之,下水道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按
驗收結果發現與原案不符,情節重大者,主辦人員應負其責;驗收接管人員不得辦理監驗及檢驗工作,88年6 月2 日廢止前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下稱系
爭稽察條例)第23條前段、第24條中段亦有明文。"

我看到的判決都是基於"工程當時驗收的人員或是驗收結果有問題"而做出的判決,而非"氣爆當下"的任職

你的資訊又是從哪來的呢?我也想知道一下
     
      
舊 2018-07-22, 01:55 PM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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