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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oversky.
我覺得主要是專利局內部審查的流程問題。
申請時的審查太過寬鬆,
沒有自行去找現行技術 (Prior art),
只以申請文件上提供的資料來判斷,
這樣自然會有很多疏漏。
如果說限於人力很難每件仔細審,
那至少有專利糾紛時,
應該先以被告提的資料回頭詳細審查是否真的有創新,
而不是直接以有沒有侵犯專利的角度來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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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術業有專攻,
很難要求評審蒐集所有現有文獻,
再判斷專利是否該給,
真這樣做審查期限更長, 費用更高.
我也認同把關應該在專利糾紛時法院這一關,
既然提起侵權告訴,
雙方都能針對問題提出證據,
法院應該本著良心而不是私心審判.
以sutl舉的智慧型手機為長方體有四個圓角為例,
Apple居然用這種專利禁止三星手機在美銷售外加上十數億美金罰金,
反之三星在通訊技術上的專利, Apple卻又用為3G/4G通訊基礎技術, 無法迴避為由強迫授權,(高通通訊專利也是找個理由拒付)
這就是無良廠商配合愛國法院, 造成的專利法惡果的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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