哦,我剛好在專利領域略有涉獵,可以跟大家分享一些觀念。
首先台灣是WTO會員國,所以我國必須遵守"與貿易有關智財協定"與"巴黎公約",在專利法律制定上必須不與之衝突,所以WTO會員國的專利法都長得蠻像的,只在一些效期規定或特別的自由法規上有些差異。
因此在專利的申請上,世界上沒有所謂的"國際專利"可以申請,申請人必須獨立在各個國家進行專利的申請,並透過優先權制度來保障先申請權的發揮。另一招在PCT締約國進行專利申請後,再提出PCT申請,最後申請進入各個國家內。但總而言之,沒有所謂的國際專利,讓你申請一經核准就權力遍及全世界,沒那麼好康啦。
第二點是新型專利不見得是要限制在發明為基礎上,這個觀念不對。新型專利最大特色是限制為申請標的為"物品",而禁止"方法"的申請。這在我國專利法第104條有明文: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
而新型專利的另一個特色是不經實質審查,只做形式審查,所以它審查很快又很鬆,基本上是有請有過,就算這個新型專利實質上是無效的,例如和先前某個習知或已專利技術根本是一樣的,去申請還是會過。但就因為這種不確定性,所以專利權人要主張他的新型專利權時,要先申請技術報告,才能對侵權人提出警告,這是規範在專利法第116條。
所以回到樓主提的假說,如果發明人並不是大企業的雇員,不想要讓他的技術被大企業拿去申請成專利並濫用,他可以採取的作法有兩種,第一種就是現在很夯的Open Source,把他的心血結晶公開在網路上,例如Github或其他公開網站,甚至把以他的數位身份簽章的技術文件發佈在區塊錬上,讓全世界都知道這個偉大的技術是這個發明人的成果,這會產生什麼樣的法律效果?就是我國專利法第22條的新穎性規範: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無下列情事之一,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一、申請前已見於刊物者。二、申請前已公開實施者。三、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這就很清楚了,大企業如果想保住市場,就只能乖乖加入新技術生產的行列,但他不能去註冊偷竊發明人的專利,因為已經觸犯專利法新穎性的"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
再來是發明人還可以做什麼來更強化保護他的技術呢?就是第二種方法,他可以引用專利法第22條第三項,在公開後的12個月內提出專利申請,把他的專利註冊起來,這時他就擁有這個專利。而他可以學Microsoft/Google/Tesla很強調的開發專利精神,允許他人無償來使用自己的專利,如果是真的過不了活,就可以使用專利法62條有關授權之規定,以授權契約和其他公司取得價金。
所以現實生活中是沒聽過這種很電影情節的情況,若會發生,大都是因為理工人太專注在專業上,不懂法律而闖禍較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