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arstorm-5
先不提其它很多罪刑, 凡殺人者, 一定要死刑. (這點是我認為最正確的)
因為死人都沒任何可教化, 可產生精神疾病的機會; 為何要給加害者機會?
現在的法律在我眼中, 可以用以下比喻:
地上劃一條, 踩線者算違規.
經過法律人層層修改後.
腳跟踩到不算, 或是緩刑.
腳尖不算, 一定有原因.
最近最妙的, 踩到後, 有退開的不算.
(偷車後放回去那個)
... 本來很清楚明瞭的.
越搞越複雜.
為什麼?
因為這樣才能上下其手.
才能在任何情況都找到他們想用的工具.
這樣才有法律人的生存空間.
如果都是數學, 那計算機就足夠了.
數學家是少數極端聰明的人.
為什麼恐龍的法律人這麼多?
因為他們故意把事情搞大.
其實也不複雜.
原理就是: 弄到一堆後門就對了.
=> 一定要有操作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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