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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德 II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35
引用:
作者又見阿鳥
有點問題.....

我用你的談話影像成立粉專...類似粉絲自主成立的偶像粉專
是能主張粉專的所有權...我成立的嘛....
但是,肖像人格權的部份..會有點問題
你不願意授權的話...這粉專也廢了....你也能主張姓名權,不准我用啊.....
但我也能主張言論自由,改名成立反XX紙錢屋.....
這個還有得扯...

所以...800萬不一定能討回來...(嚴格來說,還是得看法官的想法...)
100萬..這筆錢其實跟800萬有衝突
100萬是成立粉專的費用,800萬是租用粉專的費用...
他出資成立費用,就取得所有權...那就沒租用的問題
他租用...那就沒所有權,有使用權....
所以,這兩筆..擇一...

60萬的欠款.理應是能討回來....

欣賞某人,成立某人的粉專,這沒啥
但搞到要跟父母借錢...這我就不能理解....
....倒是能成立專業的行銷團隊...專門幫人經營粉專...
這生意早有人做的吧??


你沒認真看內文吧?
800萬只是個合約形式,
就是粉絲團無償借給錕P競選期間使用,
但是如果錕P選完或不選後要還給原小編,
如果不還就要給800萬。
那將粉絲團還給人家的話自然就不用賠800萬。

但是錕P卻把這800萬加入說是小編獅子大開口要的,
明明只要將粉絲團還給人家就不用拿800萬。
錕P政客還沒學會,幹話倒是學得很好了。
舊 2018-07-11, 09:13 A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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