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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見阿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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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36
有點問題.....

我用你的談話影像成立粉專...類似粉絲自主成立的偶像粉專
是能主張粉專的所有權...我成立的嘛....
但是,肖像人格權的部份..會有點問題
你不願意授權的話...這粉專也廢了....你也能主張姓名權,不准我用啊.....
但我也能主張言論自由,改名成立反XX紙錢屋.....
這個還有得扯...

所以...800萬不一定能討回來...(嚴格來說,還是得看法官的想法...)
100萬..這筆錢其實跟800萬有衝突
100萬是成立粉專的費用,800萬是租用粉專的費用...
他出資成立費用,就取得所有權...那就沒租用的問題
他租用...那就沒所有權,有使用權....
所以,這兩筆..擇一...

60萬的欠款.理應是能討回來....

欣賞某人,成立某人的粉專,這沒啥
但搞到要跟父母借錢...這我就不能理解....
....倒是能成立專業的行銷團隊...專門幫人經營粉專...
這生意早有人做的吧??
舊 2018-07-11, 08:56 A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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