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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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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2
我只是提個對照組
別歪樓啊....

引用:
作者sclee
沒廢止前,其中一項佔領公署也是唯一死刑

懲治盜匪條例還在的時代佔立法院或衝行政院是要殺頭的



廢:懲治盜匪條例

【廢止日期】民國91年1月30日

第2條(一級盜匪罪)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
  一、聚眾出沒山澤抗拒官兵者。
  二、強佔公署、城市、鄉村、鐵道或軍用地者。
  三、結合大幫強劫者。
  四、強劫公署或軍用財物者。
  五、在海洋行劫者。
  六、強制而故意殺人或使人受重傷者。
  七、強制而放火者。
  八、強劫而強制****者。
  九、意圖勒贖而擄人者。
  十、盜匪在拘禁中,首謀聚眾,以強暴、脅迫脫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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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8-07-10, 03:18 PM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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