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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傳說
懲治盜匪條例沒廢止前
擄人勒贖是唯一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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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廢止前,其中一項佔領公署也是唯一死刑
懲治盜匪條例還在的時代佔立法院或衝行政院是要殺頭的
廢:懲治盜匪條例
【廢止日期】民國91年1月30日
第2條(一級盜匪罪)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
一、聚眾出沒山澤抗拒官兵者。
二、強佔公署、城市、鄉村、鐵道或軍用地者。
三、結合大幫強劫者。
四、強劫公署或軍用財物者。
五、在海洋行劫者。
六、強制而故意殺人或使人受重傷者。
七、強制而放火者。
八、強劫而強制****者。
九、意圖勒贖而擄人者。
十、盜匪在拘禁中,首謀聚眾,以強暴、脅迫脫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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