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喵醬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12
文章: 48
引用:
作者惡蟲
要,就是讓告訴人指認。

現在問題就是在指認這部份,到底是警方沒有提供資料讓告訴人指認,還是告訴人指認錯了人,這部份還有待釐清。

但是就法院來講,法院收到的資料是有指認到特定人, 當然要傳特定人來進一步確認,也不可能就因為特定人一通電話就不傳了。


至於是誰的責任,就只能等查清楚是誰弄錯才能知道,不是嗎?
還是你打算在沒弄清楚誰的責任前就先懲處??

究責是相關單位主動偵辦 ?
還是要被整、準備赴考無暇出庭的苦主出面 ?

另外就新聞內容以及會鬧上新聞來看 ,
應該是發出撤告後就打算了事了 , 才會引起苦主不滿 ,
苦主和庭長兩邊說詞也有差異

如果書記官有主動聯繫聲請人查明 ,
苦主也不用忙著自力救濟了 ...
引用:
曾姓書記官冷漠回他:「有兩種選擇,第一、寫信給法官,
第二、7月4日來開庭,自己跟法官說,有問題請找法官」。
陳男說可能當時快要下班,書記官口氣充滿不耐。

...

但強調書記官在接到陳男反映後,第一時間除向陳男說明可能的處理方式,
也主動聯繫聲請人查明是否有傳錯人的狀況,
因此才得以迅速更正、取消錯誤的庭期,並且也以法院正式公文回覆陳男。
舊 2018-07-08, 03:48 P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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