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喵醬
但法官還沒宣判 , 苦主自力解決了 , 苦主做的不就是相關單位送案到法官前要做的嗎 ?
我的意思是苦主可以透過和提告女方聯繫確認錯告 ,
那警檢院在傳人前沒做好確認嗎 ?
另外出包確實發生了 , 對苦主來說就是被莫名整了一頓、只能吞了 ?
警檢院沒責 ? 或假設是女方亂指控也沒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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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就是讓告訴人指認。
現在問題就是在指認這部份,到底是警方沒有提供資料讓告訴人指認,還是告訴人指認錯了人,這部份還有待釐清。
但是就法院來講,法院收到的資料是有指認到特定人, 當然要傳特定人來進一步確認,也不可能就因為特定人一通電話就不傳了。
至於是誰的責任,就只能等查清楚是誰弄錯才能知道,不是嗎?
還是你打算在沒弄清楚誰的責任前就先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