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傳說
整個法院只有一個職位可以判定誰對誰錯
這個職位的名稱叫「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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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官還沒宣判 , 苦主自力解決了 , 苦主做的不就是相關單位送案到法官前要做的嗎 ?
引用:
陳男再度嘗試打了何女手機,何女接通後表示她提告時,警方沒給她看過資料,
所以對於告錯人她完全「不知情」,道歉後答應立即撤告。
陳男終於在6月27日收到高雄地院撤告通知書,但奇怪的是,撤告時間是6月20日,
不是他陳情的21日,也不是何女去電撤告的22日,陳男懷疑書記官作假。
陳男不滿的說,他向法院陳情時,法院不理會,也不協助他查明真相,
但等到查明他不是被告之後,又想撇清瀆職之嫌,將撤告日期提前,
讓他感到法院的公信力實在不能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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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惡蟲
43 ...
這件案子男方之所以可以確認,是因為他自己可以確定他沒有做這件事,而透過電話聯繫上的人,與他同名同姓,所以他可以相信是找錯人。
但是就警檢院來說,到底是不是這個人,是不能只透過電話來查證的,否則每個被告都只要在電話中講說不是我就好了,案件什麼都不必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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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思是苦主可以透過和提告女方聯繫確認錯告 ,
那警檢院在傳人前沒做好確認嗎 ?
另外出包確實發生了 , 對苦主來說就是被莫名整了一頓、只能吞了 ?
警檢院沒責 ? 或假設是女方亂指控也沒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