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喵醬
女方說詞和警方兜不起來 , 一個說依指控傳人、一個說沒看過資料
(沒讓女方確認資料可以傳人 ?)
但因為苦主靠著自力救濟 , 找到家暴令申請書上的電話是另一名高雄的「陳冠宏」所有 ,
並連絡上提告女方確認告錯人 ,
所以我不太能接受相關單位人不到案就無法確認的說法 ...
(真要這樣隨便傳人 , 被擾都要民自己吞了)
還是你的意思是說相關單位是依指控傳人 ,
所以有誤也是要提告女方索賠或道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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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還是忽略了一件事。
前面有提到了,即使沒有找錯人,只透過電話,電話另一端的人當然可以否認自己就是被告,或是自己有做被告訴的事實。
問題就是,只憑一通電話中對方的否認,就可以確定沒有,或是找錯人嗎?
這件案子男方之所以可以確認,是因為他自己可以確定他沒有做這件事,而透過電話聯繫上的人,與他同名同姓,所以他可以相信是找錯人。
但是就警檢院來說,到底是不是這個人,是不能只透過電話來查證的,否則每個被告都只要在電話中講說不是我就好了,案件什麼都不必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