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惡蟲
問題是怎麼弄錯的,搞清楚了嗎??
現在依照新聞內容:女方說警方沒有給她看資料,警方說查找被告姓名後有二筆同名同姓,而女方指認是住臺中的這位。
所以究竟是警方沒有確認被告身分資料就移送,還是女方指認錯人了,要先弄清楚,才能究責,不是嗎?
而我認為法院沒有偽造文書的原因也在此,因為不論是哪邊錯,弄錯人的源頭都不在法院這邊,法院並沒有責任,所以法院的書記官也沒有必要為了這件事去偽造文書。
因此我才會認為女方先提出撤告的可能性比較大,而非男方以為的打完電話才去撤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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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說詞和警方兜不起來 , 一個說依指控傳人、一個說沒看過資料
(沒讓女方確認資料可以傳人 ?)
但因為苦主靠著自力救濟 , 找到家暴令申請書上的電話是另一名高雄的「陳冠宏」所有 ,
並連絡上提告女方確認告錯人 ,
所以我不太能接受相關單位人不到案就無法確認的說法 ...
(真要這樣隨便傳人 , 被擾都要民自己吞了)
還是你的意思是說相關單位是依指控傳人 ,
所以有誤也是要提告女方索賠或道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