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喵醬
我又不像你專業人士 , 不然開文怎麼會問遇到烏龍好像無處討賠的感覺 ,
你懂這麼多也只是離題在證明相關單位處理沒錯 ,
沒有回答到苦主的問題啊
(烏龍不會只有一次、站友日後也可能倒楣遇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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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怎麼弄錯的,搞清楚了嗎??
現在依照新聞內容:女方說警方沒有給她看資料,警方說查找被告姓名後有二筆同名同姓,而女方指認是住臺中的這位。
所以究竟是警方沒有確認被告身分資料就移送,還是女方指認錯人了,要先弄清楚,才能究責,不是嗎?
而我認為法院沒有偽造文書的原因也在此,因為不論是哪邊錯,弄錯人的源頭都不在法院這邊,法院並沒有責任,所以法院的書記官也沒有必要為了這件事去偽造文書。
因此我才會認為女方先提出撤告的可能性比較大,而非男方以為的打完電話才去撤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