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xel_K
我覺得女的問題比較大吧? 告錯人了。
警察查案查錯人那是「主動辦案」,警察可以自己處理
此案警察只是「被動按照資料發傳票」角色,法院傳人,警察似乎沒有權力自己決定
去跟法官說很正常不是嗎?
美國經常收到有的沒有的「hearing」
例如保險把你弄錯人了,那個人跟你同名同姓等等
就是如果你覺得發給你的資料有誤,那就自己申請到案說明,
就會有個hearing(聽證)日期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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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的確怪怪地 ...
警方應該是根據她的指控傳人 , 但她又說警方沒給她看資料 ,
美國那邊出包擾民有什麼後續處理嗎 ?
引用:
作者惡蟲
你覺得要如何查證?
本來最佳的查證方法,就是傳喚到案後,最好由告訴人親自確認就是要告的人。
如果告訴人沒到庭,起碼檢察官或法官能夠透過訊問,釐清一些問題,看是否被告的人有沒有做,還是弄錯人。
都沒有出庭的情況下,能做的查證很有限。
像書記官接到電話後,頂多只能翻卷,看卷內的資料所載被告年籍,是否與被傳喚的被告相符。如果相符,那就沒有傳錯人,至於是不是告錯人,開庭才知道了。
不然你又有什麼好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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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又不像你專業人士 , 不然開文怎麼會問遇到烏龍好像無處討賠的感覺 ,
你懂這麼多也只是離題在證明相關單位處理沒錯 ,
沒有回答到苦主的問題啊
(烏龍不會只有一次、站友日後也可能倒楣遇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