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yider
很明顯是法院撤告的日期搞鬼
當事人去電21號,你法院可以20號就撤?
當事人22號連絡到聲請人,聲請人才知告錯人,答應撤告
法院可以20號就撤,20號時,法院算過此案有問題,跟聲請人連絡都不用了,直接撤告?
一個可以睜眼說瞎話的單位,要怎麼相信其公正性,偏偏不想相信也不行,走法律途徑,就是要去那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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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憑一方說法,你那麼確定是法院搞鬼??
家暴案件本來聲請人就有可能主動撤告,本件其實有可能是聲請人已經向法院撤告了,但是男方向法院查詢時,書記官還沒有收到撤告狀,所以不知道聲請人已經撤告了,而與告訴人那邊聯繫時,可能有些理解上的誤差,聲請人沒有告知男方已經撤告,男方以為是通電後才撤告,而其實女方是通電前撤告。
不然的話,一般如果是弄錯對象,聲請人應該是提出更正聲請,而非撤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