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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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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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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顯是法院撤告的日期搞鬼
當事人去電21號,你法院可以20號就撤?
當事人22號連絡到聲請人,聲請人才知告錯人,答應撤告
法院可以20號就撤,20號時,法院算過此案有問題,跟聲請人連絡都不用了,直接撤告?
一個可以睜眼說瞎話的單位,要怎麼相信其公正性,偏偏不想相信也不行,走法律途徑,就是要去那個單位

直接回應日期打錯了,不是比較簡單,一定要搞個錯誤讓人質疑法院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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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8-07-08, 12:35 P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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