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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每次聽到廢死團體或人權團體引用兩公約時
都很想叫這些所謂的專家學者先去認真看完兩公約的內容再說
兩公約裡面並沒有要求簽署國要立刻廢除死刑
只有限制某些狀況不得判死刑(如未成年)(孕婦懷孕期不得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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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第二款
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
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
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
第六條第五款
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罪,不得判處死刑;懷胎婦女被判死刑,不得執行其刑。
第六條第六款
本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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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說得很清楚了
沒有廢除死刑的國家
只要是犯情節最重大之罪
不牴觸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就可判死刑
第六條是希望簽署國要朝向死刑之廢除方向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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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自由的代價,就是要學會忍耐孤獨!不管悲喜,只能自己承擔!有時,歡喜的事也會被無處訴說的情景攪成一股淡淡哀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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