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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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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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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至少包含條約和習慣法
從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來看:
條約不對第三國(非締約國)發生拘束力
但是
若是第三國表示願意接受拘束則不再此限

因為我們的作為其實已經算是表達願意接受拘束
所以我認為兩公約應該對我們是"可能"有拘束力的

從習慣法來看:
如果簽署兩公約的國家包含世界主要法系國家
且在這些國家中都獲得"實踐"
並實踐了一定時間
則對"所有國家"(不管是不是締約國)都有拘束力

我個人的反駁:
條約法
我們雖然表示願意接受拘束,但程序上卻沒有"存放"和締約國"同意"
所以其未必能對我們形成拘束力
但"存放"和締約國的"同意"到底是不是屬於"表示願意接受拘束"的一環呢?

習慣法
簽署的國家很多,但確實實踐的也沒多少
真正從成文法中廢除死刑的國家也沒幾個
這根本不算是習慣法
所以對我們沒有拘束力

另外
國內的廢死團體真的很廢,
國外的都會成經濟面,社會面,心理面,人性面...有一堆論述
企圖去說服贊成死刑的人
     
      
舊 2018-07-05, 12:57 A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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