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近年來量刑時都會考慮<二公約>,
但高檢署公訴檢察官卻認爲<二公約>不適用於我國。
從頭説起,詳見下文。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兩公約是什麼?
https://www.taedp.org.tw/story/3113
1967年:中華民國駐聯合國代表在兩公約上簽字。
1971年后:中華民國政府失去其在聯合國中的席位。
2009年:立法院三讀通過了<二公約>,並另外製定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共九條,明定兩公約具有國內法的效力。
但聯合國不接受我國
<二公約>批准書之存放。
殺小燈泡兇手「兩公約」逃死? 檢、辯激戰:我們不是簽約國
(記者趙蔡州/綜合報導)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0606/1184741.htm
高檢署公訴檢察官表示,王景玉犯後經精神鑑定,已經確認他有辨識行為能力;
而且當初前總統馬英九2009年批准兩公約時,外交部送到聯合過秘書處卻被退
件,因此我國根本不是聯合國的兩公約簽約國。
高檢署公訴檢察官又指稱,我國既然不是兩公約締約國,這樣兩公約又為何適
用我國?何況根據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兩公約決議,內容根本沒有說精障者
不得判死刑,而且從委員會1995年、2008年對美國、日本提出人權報告來看,
他們也沒有禁止兩國死刑,締約國都沒廢除死刑,遑論是「非締約國」的我國。
高檢署公訴檢察官最後也說道,現在很多民眾都認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
約規定中,內容有一條「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因此就認為死刑就是酷刑?
依照這種邏輯,死刑都不用判了,難道我國是個執行酷刑、違反人權的國家嗎?
如此詮釋,違背大眾法律感情。
綜上所言,我國不是聯合國的<二公約>簽約國,卻又三讀通過<二公約>及其施行法。
如今只能尋求廢止<二公約>及其施行法,對嗎?
PS:
我在補習班學到刑法、刑事程序法與行政法等,所以算是稍稍有接觸法律皮毛。
而我認爲在檢察署或法院等地工作的人,如【惡蟲】網友等,其意見也很有參考價值,
畢竟他們真的是每天在用法律的。
縱然有些人贊成廢死,有人反對廢死,但重點還是在【破他宗\ 立自宗\ 反他駁】
(以理由破斥他人見解\ 説明自己見解\ 他人破斥我見解,而我反擊之)。
最後,由於正反二邊不斷討論,從而找出最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