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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2018/07/03 18:13
惡房東張淑晶自2013年起在房屋租賃契約動手腳,以未蓋騎縫章的租約與房客簽約,再趁機增張灌水「提前解約須付4個月租金」、「不接電話沒收押租金」等條約,藉此坑殺房客,還對房客提告索賠押金、違約金,新北地檢署認定160人受害,將張淑晶和合夥人黃鐸一併起訴,並對張淑晶求刑8年,新北地院今首波審結,針對其中78人受害部分,認定張淑晶總共犯下18個誣告罪、3個詐欺取財罪及1個強制罪,共判她8年2月徒刑,其中1年2月可易科罰金,也讓她成為首位設局坑騙房客被判刑的房東,黃鐸則判無罪。仍可上訴。
法院痛批張淑晶玩兩面手法,明知一些房客所簽的連帶保證人欄位,是親友並且不在現場,僅作為緊急連絡人,卻仍虛構堅稱房客所簽是連帶保證人,對他們提告詐欺,有些房客明明有經親友同意而擔任連帶保證人,但日後雙方起爭端,張淑晶卻對房客提告偽造文書,因此認定她觸犯18個誣告罪。
至於張女涉及詐欺取財部分,法院發現有一房客出具簽約時翻拍的承租契約,竟與檢警查扣張淑晶保留的租約正本部分不同,另一次張淑晶佯稱可提供A屋並讓房客試住,但簽約後卻改提供B屋,實際上張淑晶根本從頭開始就無意提供A屋;此外,有一次張淑晶承諾房客當晚可提供房屋出租,但實際上原房客根本沒搬離,只是出差而已,法官據此認定張淑晶觸犯3個詐欺取財罪。
另有一次,張淑晶跟房客起租約爭執,要求房客補簽條文時,不讓該房客離開,還說若碰到她就要告房客,已涉及強制罪;至於黃鐸被起訴部分,法院認為所有房客前往看屋、簽約時,都沒看見黃男,也不曾跟他聯繫,因此判黃男無罪。
檢方起訴指出,張淑晶(49歲)和黃鐸(55歲)從2013年起,在新北市中和、板橋等處用低價承租5間房屋當二房東,對外宣稱全新裝潢、水泥隔間,藉此吸引房客上門,實際卻是用劣質材料隔成套房,以9500元不等金額分租給學生、社會新鮮人、單親媽媽等弱勢族群。
檢警查出,張女故意和房客簽訂A4大的「散裝租約」,且簽約後藉故不給影本或只給部分,由於未蓋騎縫章,她再趁機私下增張夾帶「提前解約須付4個月租金」、「房客不接電話沒收押租金」等坑殺條款。
另有部分房客簽住租金較低的房間,等到搬入時,張淑晶才宣稱只剩高價房間,迫使房客多付租金,還有一屋二租或簽約時故意不講清楚租金不含電卡、鑰匙等費用,等房客承租後,再巧立名目收費等情況。
此外,張淑晶出租房屋後,遇有屋況待修,竟故意不接電話,甚至以斷電等手段,逼房客自行解約,再祭出「坑殺條款」要房客埋單,若房客拒絕,張淑晶就自稱律師,恐嚇房客「你要跟我硬幹啊,好啊,上手銬不要怪我」,還會把房客填寫的「連帶保證人」一併告進法院,逼迫房客乖乖就範。
檢警發現,有女房客由於欠租,房間除被張私自換鎖再轉租,事後還挨告竊佔房屋與偷竊電視,連伯父也挨告賠償30萬元,最後付錢才拿回個人物品與寵物貴賓狗。另有房客想退租而遭斷電,或只付訂金還沒簽約,事後不想租,張女卻以房間已重新裝潢,須給費用為由索賠,事後檢方發現張淑晶所說的「新設備」,不少都是舊品。
檢方認定張淑晶和黃鐸詐取押金、違約金,痛批張女耍盡手段、行為惡劣、態度囂張,且犯後否認而毫無悔意,依詐欺、恐嚇、誣告等罪將兩人一併起訴。
新北地院新聞稿指出,張淑晶明知被害人大多屬經濟弱勢,卻利用他們急著租屋,而且在法律知識方面又較薄弱、不願意惹上官司的心態,用話術誘導被害人在租屋契約上的連帶保證人欄位簽名,事後再利用這點,無端對承租人以及在連帶保證人欄位簽名者提告,就只是為了從中獲利,卻耗費國家司法資源甚鉅,讓這些承租人無故挨告、遭到刑事偵查。就本案來說,被張淑晶提告的就多達78人,張淑晶就誣告部分應受相當程度的刑事懲罰。
至於詐欺取財罪部分,張淑晶從中獲利並不算多,強制罪部分,危害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時間也算短。審酌張淑晶犯後否認犯行,且尚未完全賠償被害人損失,以及手段、動機等一切情狀,判處張淑晶有期徒刑8年2月,其中1年2月可易科罰金。
檢方則回應表示,檢察官於收判後會審酌判決認事用法是否妥適,再決定是否上訴。(孫友廉/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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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會不會太輕了?應該是無期徒刑才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