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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修正草案 第五十七條
公私場所排放之空氣污染物中含有害空氣污染物超過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各該排放
標準值一千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
罰金:一、未經合法登記或許可之污染源。
二、屬第九十六條各款之情節重大者。負責人或監督策劃人員犯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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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