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chengjer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2
文章: 289
引用:
作者沒問題
民國64年結婚,可以就民事上雙方公開宴請賓客,成立結婚事實。也可去法院公證。
並不需要戶政事務所結婚登記。

我懷疑按你的邏輯,自97年5月23日之後,你的婚姻就此無效,只因為你沒到戶政事務所登記。

按照某些人的邏輯,為了居住安全一些老舊的建物只要不能通過最新的防震標準就應該都拆掉重建,

我相信這些人都會很樂意接受的.
舊 2018-07-02, 04:10 PM #30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chengjer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