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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fonx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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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引用:
作者EAC212
吊銷牌照不是禁用? 你講的算數嗎?你用什麼來擔保被吊牌的車上路使用後的處罰?

你講的是舊工廠呀,
那新工廠呢?有沒有七年前呀?
閉著眼睛說?
此法規下去,
舊工廠擴建呢?擴建還照七年前標準嗎?
新工廠興建呢?新工廠有七年前嗎?比如深澳電廠呢?
此法規對於不會跑的固污有沒有年年變更新標準呀?沒有對吧..
固污排污最大的. 想盡辦法給獎勵額度,我看你才是閉著眼睛護航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要不要先看看

還有空污法我前面也貼過,你最好也看看,不要凡事都用問號來掩飾錯誤的資訊

關於新設立固定污染源

空污法第6條(部分)深澳電廠最好看這塊

一級防制區內,除維繫區內住戶民生需要之設施、國家公園經營管理必要
設施或國防設施外,不得新增或變更固定污染源。
二級防制區內,新增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達一定規模者,其
污染物排放量須經模式模擬證明不超過污染源所在地之防制區及空氣品質
同受影響之鄰近防制區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
三級防制區內,既存之固定污染源應削減污染物排放量;新增或變更之固
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達一定規模者,應採用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且其污
染物排放量經模式模擬證明不超過污染源所在地之防制區及空氣品質同受
影響之鄰近防制區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

二、三級防制區之污染物排放量規模、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空 氣品質模
式模擬規範、三級防制區之最佳可行控制技術及既存固定污 染源應削減污
染物排放量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八條(部分)
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總量管制區,新設或 變更之固定污染源污染 物排放量
達一定規模者,須經模式模擬證明 不超過該區之污染物容 許增量限值。 未
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總量管制區,既存之固定污染源應向直轄市、縣(巿)
主管機關申請認可其污染物排放量,並依中央主管機關按空氣品質需求指定
之目標與期限削減;新設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污 染物排放量達一定規模者,
應採用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並取得足供抵換污染物增量之排放量
-----------------------------------------------------------------------------------
然後空氣污染管制計畫未來是5年做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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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固污排污最大的. 想盡辦法給獎勵額度"這我還真找不到條文

你所質疑的移污抵固污則是如下

第八條(部分)
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總量管制區,既存之固定污染源應向直轄市、縣(巿)
主管機關申請認可其污染物排放量,並依中央主管機關按空氣品質需求指定之
目標與期限削減;新設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達一定規模者,應採
用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並取得足供抵換污染物增量之排放量。既存之固定污染
源因採行防制措施致實際削減量較指定為多者,其差額經直轄市、縣(巿)主
管機關認可後,得保留、抵換或交易。但無法達成指定削減目標者,應取得抵
換之排放量。

第九條(部分)
變更之固定污染源供抵換污染物增量、第四項既存之固定污染源抵換之排放量,
應自下列來源取得:
一、 固定污染源依規定保留之實際削減量差額。
二、 交易或拍賣取得之排放量。
三、 改善移動污染源所減少之排放量。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放量
舊 2018-07-01, 06:04 PM #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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