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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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zeroadi
問題是要罰重烏賊車可以
但下面這條是怎樣
"未來工廠若未符合總量管制標準,可從汽機車等移動汙染源減少的排放量「抵換」"
擺明開後門給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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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後門又不是這次才開的
修法前
第九條 前條第三項新設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應自下列來源取得供抵換污染物增量
之排放量:
一、固定污染源依規定保留之差額排放量。
二、主管機關保留經拍賣釋出之排放量。
三、改善交通工具使用方式、收購舊車或其他方式自移動污染源減少之排放量。
四、洗掃街道減少之排放量。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放量。
修法後
第九條 前條第三項新設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應自下列來源取得供抵換污染物增量
之排放量:
一、固定污染源依規定保留之差額排放量。
二、交易或拍賣取得之排放量。
三、改善移動污染源所減少之排放量。
四、洗掃街道減少之排放量。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