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修法的草案
https://www.epa.gov.tw/public/Data/81181481471.pdf
第三十六條
汽車之製造者或進口商禁止安裝任何影響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
之減效裝置。但該減效裝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具備保護或防止損壞,避免意外事故所必備之功能。
二、使引擎起動及暖車後不再作動之機制。
https://mobile.epa.gov.tw/VW/VWDieselQa.aspx
減效裝置的說明這裡有:減效裝置(Defeat devices) 一種污染控制策略,設計用來偵測溫度、速度、引擎轉速、檔位、歧管真空或達到驅動目 的之任何參數,而延遲或減緩排放控制系統之元件,會減少排放控制系統之功效,稱之為減效裝置。 
這明顯是為了防堵像是福斯柴油車那樣的作弊情況,跟加裝污染防治裝備有何干係 
 
 
----------------------------------------
第三十七條  移動污染源 使用人或所有人應維持 其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 有效運作,並不得拆除或不得改裝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之空氣污染 防制設備。 
同草案第37條說的也是你不能拆掉或改裝未經認證的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哪來不得加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