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
士林地院法官蔡志宏回憶,第一次遇到死刑案時,「很煎熬,與其他法官討論刑度前,就要先逼自己做好決定,真的很難做到。」他表示,每次總會不斷反覆思考「他是冤枉的嗎?」、「有沒有比他更嚴重的犯罪?」、「同類型案件是不是也判死?」此外被告偵審過程,有無自白幫助檢警及被害人家屬還原真相,也是他考慮的重點,「畢竟多數被害人家屬都想知道真相,事情是他(被告)做的,想還原犯罪現場就只能靠被告坦承。
蔡表示,在刑庭擔任法官期間他常在想,現在流行用「被告有教化可能性」,做為判被告免死的理由,但「為什麼你有教化可能性,就可剝奪別人的生命,而且還不用付出自己的生命代價呢?」判完死刑,他從不認為自己身上背著一條人命,
「我不認為判死是我決定的,那是他(被告)決定的,他(被告)在實施犯罪的當下就已做了決定,即便是他被抓了,他有無悔改之意?如何跟被害人家屬互動?這些都是被告自己可以決定並改變的。」(法庭中心/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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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覺得,第二段黃色字才是法官該有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