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utl
這種案例不是一兩則,這幾年光是上新聞的就好幾則了,各種車型都有,應該直接規定不受理燈光閃爍影片,而不是把分辨責任推給承辦人員。
而且煞車燈閃爍是可以通過驗車的,歐盟的車輛現在幾乎都是急煞時會閃爍,也都能通過新車驗證,是監理所跟警察不知道規定改了。
再說,罰單要開哪一條?這罰單上法院必敗的,因為根本沒違法,只是大多數人不會為了罰單上法院,所以開罰單的一直都不知道自己開的是無法罰單,可以送彈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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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
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七車輛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
以下是汽車
(四) 煞車燈(stop lamp):
1、燈色應為紅色,亮度應較尾燈明亮。
2、 裝設位置:燈具照明面上緣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應在二.一公尺以下,左右兩燈具照明面內緣間隔應為車寬之四分之一以上並對稱裝設(全寬小於一.三公尺除外);裝置一組以上時僅有一組符合即可。
3、踩下煞車踏板時,應為續亮,不得閃爍。
(五) 第三煞車燈(high mounted/S3 lamp):除小客車適用外,若各型車輛裝置第三煞車燈時,本項規定亦應適用。
1、自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起新登記檢驗領照之小客車應裝置第三煞車燈。
2、燈色應為紅色。
3、 第三煞車燈應裝置於車後中線且其基準中心應高於煞車燈基準中心。其車後中線處為可動件(如門板),缺乏足夠空間安裝燈具者,可容許燈具基準中心偏移車後中線十五公分內裝設或以兩具相同尺寸之煞車燈對稱車後中線裝設。踩下煞車踏板時,應為續亮,不得閃爍。
以下是機車
(三) 煞車燈:
1、燈色應為紅色,亮度應較尾燈明亮。
2、應為單燈式,或二燈式對稱裝設。
3、裝設位置:照明面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上緣應在一.五公尺以下;下緣應在○.二五公尺以上。
4、機器腳踏車煞車作用時,煞車燈應為續亮,不得閃爍。
(九) 機車輔助煞車燈:
1、顏色應為紅色。
2、燈具基準中心應在中心縱向面上並高於其他後方燈具。
3、應為續亮,不得閃爍。
員警開單沒錯,不是沒有法規依據
他只是依照檢舉人上傳影片的證據開罰
現在一堆汽車原廠就有所謂剎車輔助燈在保險桿底部倒三角型閃爍違反法規都沒事
但是,機車加裝沒閃爍的反光式剎車輔助燈在擋泥板就無法通過監理所驗車
車種歧視猶如紅牌無法上高速公路一樣
政府眼裡,反正開汽車的都是人上人
其它一切退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