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Earstorm-5
其實這種事情有經歷過的就知道, 2大模式:
1. 你是需要警察辦事的人, 他們通常勸你放棄.
2. 你是被警察"暫定"的人, 他們通常勸你認罪.
警察可以用XX替代幾乎我所知的公務機構.
最有名的應該是國稅, 先抓一個金額罰錢拿錢.
其餘再說~ 就算搞錯了, 也是事後才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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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個行車紀錄器還不存在,路邊監視器部普倩的年代
我曾經被警察冤枉過紅燈迴轉上台北橋機車引道,開了一張單子
沒有攔查,也沒有照片影片,單純一句警察看到....
申訴後才發現民與官鬥根本不可能....
監理所先是發函請開單員警確認,對方理所當然說開單無誤
接著向法院申訴,得到的結果就是警察眼睛看到就是證據
我要自己舉證自己沒有違規....這....算了...這裡不能罵髒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