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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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半年,我處理了幾件車禍理賠,按照您的情況,分析給您聽。
對方如果沒受傷,只會跟我方要求民事損失(汽車車損)。
您父親的情況,會讓對方碰到刑事、民事責任。
(PS:最近才碰到甲乙方已經和解,但受傷的家屬不願意理賠金額過低,跟法院提告,而且也告成了)
【這裡提供一下和解的正常程序(有人受傷情形下),雙方和解後,最後和解當下拍照或錄影,並把和解資料送回原警局,請警方在當時的案件作紀錄,這樣法院在對方提告時,會跟處理的警局要求當時的資料,就會看到雙方和解的紀錄】,這是保障付出金額的被告人。
因為有人受傷,若雙方又只有強制險,在和解金的部分,就要看您的主張,跟對方願意承擔的額度。
會先在鄉鎮市公所的調解委員會調解,真談不攏就建議提告,讓法官去判。(上法院真的沒啥,只是您要把實際面對到的經濟損失條列給法官看)
您現在最好的情況是,不要急,先跟對方說,等父親康復後(建議2~3個月),再來談和解。
最重要的是,把所有收據跟實際損失(醫院看護費、膳食費),記錄下來,一定要有收據或發票。
過年前,才處理一個60歲的長輩,跟貨車擦撞到,對方70%責任,我方是一腿(小腿、膝蓋、大腿)粉碎性骨折,肋骨骨折、一手骨折,復原期要一年以上。
當時住院一個月,1月底發生,4月底才開始談和解。
至於責任歸屬在此案,雙方一定都有責任,所以不必在此著墨。
建議等你父親三個月後再談和解,警察那等一個月後去申請初步事故判斷表,有異議再提出申請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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