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羊肉爐
感覺警察很隨便處理..照一般程序要交通警察照相做現場圖(不管車有無移動有移動註明就好)道路一定有優先路權的一方看誰的路權大所負的責任較小..過約1個月可聲請初判表來看誰的責任較多..你父親駕照過期非肇事主因.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起,新領或已領有之各類普通駕駛執照及機車駕駛執照免申請換發。..你可先申請父親醫藥費看對方的事後態度.賠償問題談得如何?如對方態度不佳可以先告刑事過失傷害來以刑逼民..注意這個期限只有事發後6個月時效過了就只能提民事(時效為事發後2年).民事通常都只是求償財損...以下這些你可參考看看.. 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10000015KK09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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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熱心回答
對方目前看起來態度還算不錯 至少有主動叫救護車 (事發當時家父已經昏迷)
後續也有留下聯絡方式 但是因為還沒有開始談所以我個人還是持保留態度
目前只是希望走正常的管道來解決這件事情
畢竟人沒事比較重要
道路權這塊因為我到達時候警察已經離開了
我需要後續再連絡看一下他們當時怎麼樣紀錄的
目前有留一張複印的紙給雙方 但是上面沒寫甚麼重要資訊 單純紀錄兩方的資料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