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覺警察很隨便處理..照一般程序要交通警察照相做現場圖(不管車有無移動有移動註明就好)道路一定有優先路權的一方看誰的路權大所負的責任較小..過約1個月可聲請初判表來看誰的責任較多..你父親駕照過期非肇事主因.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起,新領或已領有之各類普通駕駛執照及機車駕駛執照免申請換發。..你可先申請父親醫藥費看對方的事後態度.賠償問題談得如何?如對方態度不佳可以先告刑事過失傷害來以刑逼民..注意這個期限只有事發後6個月時效過了就只能提民事(時效為事發後2年).民事通常都只是求償財損...以下這些你可參考看看..
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10000015KK094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