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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連續兩天撤銷強姦、強盜殺人的劉志明與縱火燒死6親人的翁仁賢死刑案,批評聲沓來,對此最高法院表示,這兩起案件都攸關剝奪被告生命權,死刑不可回溯,必須謹慎。
最高法院表示,以劉志明案為例,他有「指**」並咬掉對方乳頭、吐一旁,但他是被高院高雄分院以強盜殺人罪判死,而強制****部分則在一審時就被判10年徒刑定讞,但「強盜」被害人車子部分未遂,警察說他有強盜2千元買雞肉的錢,卻沒有明確的證據佐證。究竟劉的犯行是屬「強盜與殺人」的結合還是「強制****與殺人」,樣態不一樣,量刑上可能也會有不同,因此盼原審能好好調查。
至於翁仁賢縱火「滅門」的死刑遭撤銷,最高法院未多著墨,僅說案件「專屬」承辦法官,不管是否撤銷,案子「還是會回到受命法官手上」,本件也未必不判死刑,只是合議庭希望在事實認定與證據取捨上能更精確,以保障人權。
可以罵髒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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