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nior Member
|
看到引言了, 其實呢, 那就是很愛辯論而已, 怎麼可能一視同仁呢? 至少是"犯人啊!"
在他的論點裡面, 3歲或5歲跟30歲或50歲, 只要路上大便, 就都是一樣的, 哈哈哈~
不過呢, 法條不可能寫因人而異, 這就是最妙的地方. (雖然也有未成年這條)
這就看出來選擇性認證的特點, 很多都是矛盾的, 但挑當下"想用"得出來按本宣科就好.
把殺人犯結束生命(我是比較贊成土豆效率), 跟被害者被殘忍分屍, 怎麼會一樣?
要不然請法律人自己出來驗證, 親身體會(沒人說要殘殺你們喔, 是真的請你們去理解).
真的一樣嗎? 真的嗎?
不要為了你們的利益而失去了人性! 不要昧著良心說話! 這做不到, 就不算做人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