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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rstorm-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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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47
看到引言了, 其實呢, 那就是很愛辯論而已, 怎麼可能一視同仁呢? 至少是"犯人啊!"

在他的論點裡面, 3歲或5歲跟30歲或50歲, 只要路上大便, 就都是一樣的, 哈哈哈~

不過呢, 法條不可能寫因人而異, 這就是最妙的地方. (雖然也有未成年這條)

這就看出來選擇性認證的特點, 很多都是矛盾的, 但挑當下"想用"得出來按本宣科就好.

把殺人犯結束生命(我是比較贊成土豆效率), 跟被害者被殘忍分屍, 怎麼會一樣?

要不然請法律人自己出來驗證, 親身體會(沒人說要殘殺你們喔, 是真的請你們去理解).

真的一樣嗎? 真的嗎?

不要為了你們的利益而失去了人性! 不要昧著良心說話! 這做不到, 就不算做人了.
舊 2018-06-01, 10:18 A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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