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惡蟲
拜託一下,二者差很多好嗎?
民主運動的宗旨是為了公眾的利益,昨天去打砸的是為了公眾的利益嗎?根本是為了私刑嘛!!
多數民主抗爭活動,可以視為公民不服從,而公民不服從的一個要件,就是非暴力手段。
昨天去包圍的人,他們用的是非暴力手段?他們根本目的就是要打被告,哪裡是非暴力,根本是要遂行暴力。
公民不服從的另一個要件,是參與者要願意接受司法制裁。
昨天去的人,有誰願意出來承擔相關民刑事責任?
我猜多數人即使警察找上門,也不會承認昨天有去。
昨天去的人,大概就是打群架鬧事的小混混等級而已,如前面網友所講的,本質上與殺警案差不多,昨晚的人就等於殺警案的那些犯罪者,竟然有人會拿來跟民主運動比,真是突顯了部份臺灣人的無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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