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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S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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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1
文章: 652
引用:
作者Double A
苗栗縣民鄭姓男子的父親四年前娶了大陸媳婦,今年他父親往生,鄭姓男子與繼母日久生情同居,並透過里長向戶政事務所求助。戶政人員指出,兩人屬直系姻親關係,依法不得結婚。
法律教室:
民法基於優生學及固有倫常觀念之考量,對於近親結婚有所限制,依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與下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本案例鄭姓男子與其繼母即屬直系姻親關係,而且依法即使姻親關係消滅後,鄭姓男子和其繼母還是不能結婚。這是基於維持我國固有倫常觀念所作規定。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所以六、八親等之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依現行規定是可以結婚的。
又違反上述不得結婚之規定而結婚者,其結婚無效。〈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二款〉
維持我國固有倫常觀念?喔∼去國外結或找個小島用愛發電不就得了
引用:
作者冰的啦魔王大人
我懂了,
他們必須先去宣告先前長輩的姻親失效, 完全撇清關係後才能結婚.

不用宣告啊,配偶死亡依法姻親關係即消滅
舊 2018-05-19, 05:35 A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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