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Hermit Crab
不止臺大,立法院,檢察院,教育部也應該動起來整理.
如果大學法本身有瑕疵會造成理解爭議,這個問題應該立法院來修正.
如果是教育部的行政規定有問題或是有濫權之嫌,應該監察院來糾正.
至於臺大,不止内部規定要統一,
也應該避免幾個月后才發文追認這種可能對時效產生法律爭議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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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瑞凡,在實務上不止台大這麼幹,所以顧公說要整理啊
現在的爭議點就是"台大校長"批示准許,到底算不算"校方"內部同意?
有人老是喜歡偷換概念,把校內作業跟對外產學合作混為一談
一開始說追認程序沒有違法問題,隔幾天又突然改口說這樣會傷害公司治理
你搞得我好亂啊
引用:
作者blair
你是在說應該向部長一樣完全不申請不告知先去兼個兩年再告知學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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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就算了,顏色對了就什麼都對了,講再多人家也裝沒聽見
所以台哥大是管某擔任負責人對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