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在FB同溫層看到了一篇律師寫的評論文,結果我居然一直在搖頭,
民進黨那位法律顧問上節目居然沒出什麽大錯,但這篇邏輯問題很大。
《台大是英布啊!》
《台大是英布啊!》
台大今召開臨時校務會議討論因應方案,共有3項提案要進入主表決。
第一項提案:
要求台大邀校內法律學者組成專案小組研議,以保障全體師生福祉為目標,釐清校長遴選相關問題與後續行動;解散遴選委員會、重新改選遴選委員;確認校長候選人無不法情事,儘速進行校長重新遴選。
第二項提案:
教育部應依《大學法》規定儘速發聘,必要時台大應依法尋求救濟;新校長就職前,應由代理校長郭大維依法正常行使完整校長職權。
第三項提案:
要求教育部依《大學法》處理校長遴選等大學自治事項,並組成專案小組研議後提出法律意見與風險分析;經校務會議同意後對外聲明,同時重啟遴選。
後來通過第二案∼
我不知道在場有沒有法律系教授,
不過以律師的角度來看,
如果「儘速有一個校長」是最終目標的話,
第一案是上策,第三案是中策,第二案是下策!
第一案直接重啟遴選程序,重送教育部,是最快的;
第三案「內部法律評估」與「重啟遴選」併行,是折中作法,
第二案是跟教育部硬槓,
表示前面遴選程序沒問題,教育部要無條件接受,
偏偏教育部是不可能接受的,
那就只能打官司,又要一兩年,
即使台大勝訴,也是1∼2年沒校長,
萬一台大敗訴(這是很可能發生的),
又要花半年到一年遴選,
那就是槓上開花,台大至少3年沒校長∼
偏偏台大選了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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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這固然是一種法律見解,但是這個上中下策的評定似乎也是依據政治立場的選擇而非臺大的最大利益。
首先,要重新遴選校長需要多久時間?
其次,這個論點的假設是建立在教育部有權否決校長遴選的結果,這點在我看來是有爭議的。
大學法第9條已經戰翻了,咬文嚼字到底“聘任”跟“核准聘任”是不是有實質差別。
假如說今天真的是教育部違法,教育部必須無條件接受遴選結果,
那恰恰上策應該是教育部接受臺大遴選結果聘任管某人。
若程序合法就該接受其結果,這點不是因爲說不喜歡管某人或是他的所屬政治勢力就能抹滅的。
我不希望大學政治化,但我同樣不希望提倡大學自治的執政黨打著反對大學政治化的名義對合法程序進行政治干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