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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 Jo Ch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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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98
引用:
作者aerocat
犯案的陳勇志的高院死刑判決四月才被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理由:
最高法院認為原審未交代陳男連續開槍是基於概括單一犯意還是分別起意,且未逐一審查學歷等量刑資料,判決理由不夠完備。

補充:SOGO案無積極證據事陳勇志開槍的

哈哈哈哈



最高法院審理106年度台上字第3732號陳勇志殺人案件新聞稿

參、發回理由:
(一)上訴人短時間內連開8 槍,致被害人2 死2 傷,究係基於一概括犯意之數行為,或係一行為槍殺數人?或係分別起意為之,事實尚有未明,業經本院前次發回意旨提示,有深入究明之必要,原判決仍未予釐清論明,逕依修正前連續犯規定論處,仍有可議。
(二)判處死刑案件,就訴訟程序之進行,更應嚴格遵守法律、兩公約規定及人權事務委員會解釋之相關要求。原審進行審判程序時,未依刑事訴訟法第288 條第4 項規定,就屬於科刑之資料另為調查,致上訴人及其選任辯護人無從對上開資料於量刑之影響有表示意見之機會,即行言詞辯論,所踐行之訴訟程序,難謂適法。
(三)就相對死刑之案件,必在認定被告所為已屬情節最重大之犯罪後,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及其他與行為人即被告或其行為有關之一切有利或不利之情狀,並為綜合評價,已足認被告所為犯罪情節、所犯之不法及責任之嚴重程度,已達到罪無可逭,非永久與世隔絕,不足以實現正義、維護社會秩序之程度,始得考量死刑之選擇。原判決未釐清上訴人之學歷與其於本案發生前後,另2次因不確定故意之殺人行為,與本案為「情節最重大之罪」有何關聯?遽採為認定上訴人此部分所為係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之論據,復未逐一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遽量處上訴人死刑,有調查未盡、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2.asp?id=327157
 
舊 2018-05-11, 11:23 P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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