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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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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雙重標準 徐國勇再指管中閔違法「非常清楚」

台大校長遴選案風波未了,教育部指台大校長當選人管中閔違法兼職,卻遭質疑是「雙重標準」,因為過去也有「先上任、再補公文」的情形。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今天表示,相關法令在民國105年(2016年)已變更,「一定要先核准,才能就任」,並無雙重標準。

徐國勇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上,再被問到管中閔事件的法律爭議。徐國勇表示,外界忽略了一個重點,以前雖然有教師或官員擔任獨董,也是「先就任、再補公文」,但相關法令已在2016年變更,包括台大在內,教師或官員申請兼任公司獨董與薪酬委員會委員,「一定要先核准,才能就任」。

「大家忽略了法律更改的事實,」徐國勇說,在過去,學校確實有裁量權,可以先就任之後再予追認,但2016年的新規定很清楚,「一定要核准、書面同意後才能就任」;管中閔所填寫的兼職申請書,相關規定印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白紙黑字」就印了這些規定。

徐國勇還說,管中閔在去年8月1日接受台灣大哥大出任薪酬委員會委員,8月2日就去開會,並決定了蔡明興等董事的薪水。

他說,管中閔8月向台大提出兼職申請,但9月29日台大才同意,10月2日才正式發公文,「這中間有沒有違法,顯然非常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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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快笑了…那你們的教長為什麼不把這個提出來做為行政處分的公文出示給台大呢?
哈哈哈哈

看看別人怎麼說的。

1.台大兼職程序是什麼規定?是否於105年有修訂流程?前後差異是什麼?
(1)修正前:由營利事業來函或由教師主動申請,經系、院、教務處及研發處審核,經校長核准後,函知營利事業本校原則同意教師至該公司兼職,惟應簽定產學合作契約,逾期未簽約者,同意函視同無效,並副知兼職教師本人。
(2)修正後:由營利事業來函或由教師主動申請,經系、院、教務處及研發處審核,經校長核准後(此際之核准屬於「附條件之同意」),由學校與營利事業簽訂產學合作契約後,正式發文通知營利事業及兼職教師本人(教師得兼職之期間為「產學合作契約及學術回饋金契約之有效期間」)。
2.台大內規又是怎麼規定?要不要完成簽完產學契約才算?
學校教師兼任獨立董事須循校內程序辦理,在完備所有程序之前,需一段作業期,同意溯自獨立董事聘期起始日生效係屬通例。而本校專任教師「經核准之兼職期間」需與「產學合作契約及學術回饋金契約之有效期間」一致,倘後續本校與營利事業未能簽訂產學合作契約及學術回饋金契約,則前述「原則同意」或「附條件之同意」皆為無效。
 
舊 2018-05-10, 11:31 PM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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