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有很大的問題。
Q1:私立大學是私人辦學,私人財產多,政府補助相對少,選出的校長都要教育部核准了,公立大學每年拿幾十億甚至上百億,台大一年拿政府補助160億,然後你說教育部連講話機會都沒有,只能無條件發聘書?
A1:私校或私大之所以受管是因為兩者皆是私人出資,一但不受列管,那就可能辦成職訓局或是補習班。
A2:私校透過行政制度的牽制造成學生的受教權侵害更甚於公立大學,因此,教育部需要核淮。
Q1: 遴選委員會103年10月21日公告性質非屬行政處分。
A1:成大遴選會之行為對等於現今教育部。已違法,應當聲請釋憲。
「其實更嚴重的事情在後面,
法院認為「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並非獨立機關,做成的決定沒有對外效力,
那這個委員會充其量只是教育部聘任校長決定過程的一個單位,那這個「單位」可以對「機關」提告嗎?」
若真如此,那成大遴選會有什麼權利及權力辦理校長遴選程序?同理,若教部已經聘任台大遴選會執行,為何又收回執行結果?那教部何需聘任遴選會?
單位對機關有其疑義者,應當函覆主管機關裁示,因此,該案的決行及決策的責任歸屬非成大遴選會,而是教育部。所以,當年的原告也應該提出上訴或是聲請釋憲。同理,管爺亦可提出告訴。
Q2:大學法94年12月28日修正後,將二階段遴選委員會合一,由遴選委員會遴選出校長人員1人,再由教育部聘任之,自94年12月28日修正以後之規定,
聘任國立大學校長權限明定在教育部,是決定國立大學校長之行政權限屬教育部,遴選委員會並無單獨決定權。
A2:聘任的權利在教部,但是拒聘的權利並不在教部。就如同,受理案件開庭的權利在法院,但法院不得拒絕受理人民提出之訴訟。唯經過受理案件並依程序開庭後,得提出不起訴、敗訴、勝訴或和解等終結案件之判決。
Q3:參與前階段遴選程序之國立大學遴選委員會,係依各大學組織規程設置之校內委員會,並非獨立機關,
其作成之決定,尚無從逕自對外生何規制效果。
A3:大學遴選會之決定當然無對外生何規制之效果,之限於校內事務及校長遴選相關事宜有效。
第二篇說的比較中間,但是還是有些地方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