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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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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11
引用:
作者Hermit Crab
用這篇去尋找引用判決的文章...今周刊標題很靠北...
噢,原來苦主是國立成功大學.
這年頭,只要有心,人人都是法律專家 (https://www.businesstoday.com.tw/ar...%B0%88%E5%AE%B6)
聯合報居然敢登這篇,造反啦...
大學自治神聖不可侵犯?拔管事件看見與不被看見的事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071/3123991)


第一篇有很大的問題。

Q1:私立大學是私人辦學,私人財產多,政府補助相對少,選出的校長都要教育部核准了,公立大學每年拿幾十億甚至上百億,台大一年拿政府補助160億,然後你說教育部連講話機會都沒有,只能無條件發聘書?

A1:私校或私大之所以受管是因為兩者皆是私人出資,一但不受列管,那就可能辦成職訓局或是補習班。

A2:私校透過行政制度的牽制造成學生的受教權侵害更甚於公立大學,因此,教育部需要核淮。


Q1: 遴選委員會103年10月21日公告性質非屬行政處分。

A1:成大遴選會之行為對等於現今教育部。已違法,應當聲請釋憲。

「其實更嚴重的事情在後面,法院認為「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並非獨立機關,做成的決定沒有對外效力那這個委員會充其量只是教育部聘任校長決定過程的一個單位,那這個「單位」可以對「機關」提告嗎?

若真如此,那成大遴選會有什麼權利及權力辦理校長遴選程序?同理,若教部已經聘任台大遴選會執行,為何又收回執行結果?那教部何需聘任遴選會?
單位對機關有其疑義者,應當函覆主管機關裁示,因此,該案的決行及決策的責任歸屬非成大遴選會,而是教育部。所以,當年的原告也應該提出上訴或是聲請釋憲。同理,管爺亦可提出告訴。

Q2:大學法94年12月28日修正後,將二階段遴選委員會合一,由遴選委員會遴選出校長人員1人,再由教育部聘任之,自94年12月28日修正以後之規定,聘任國立大學校長權限明定在教育部,是決定國立大學校長之行政權限屬教育部,遴選委員會並無單獨決定權。

A2:聘任的權利在教部,但是拒聘的權利並不在教部。就如同,受理案件開庭的權利在法院,但法院不得拒絕受理人民提出之訴訟。唯經過受理案件並依程序開庭後,得提出不起訴、敗訴、勝訴或和解等終結案件之判決。

Q3:參與前階段遴選程序之國立大學遴選委員會,係依各大學組織規程設置之校內委員會,並非獨立機關,其作成之決定,尚無從逕自對外生何規制效果。

A3:大學遴選會之決定當然無對外生何規制之效果,之限於校內事務及校長遴選相關事宜有效。

第二篇說的比較中間,但是還是有些地方有問題。
舊 2018-05-09, 09:37 PM #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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