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lfonxman
這是最近的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74號判決
94年12月28日修正後,將二階段遴選委員會合一,由
遴選委員會遴選出校長人員1人,再由教育部聘任之,自
94年12月28日修正以後之規定,聘任國立大學校長權限明
定在教育部,是決定國立大學校長之行政權限屬教育部,
遴選委員會並無單獨決定權。再者,依上開行為時大學法
第9條第2項規定,參與前階段遴選程序之國立大學遴選委
員會,係依各大學組織規程設置之校內委員會,並非獨立
機關,其作成之決定,尚無從逕自對外生何規制效果。準
此,自94年12月28日修法後,雖將遴選人數由2至3人改為
1人,然聘任權限仍屬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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