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aristocrat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132
引用:
作者Hermit Crab
那個夏珍專欄的確沒什麽好看的,

倒是後面那篇比較有意思,但是其法理分析還不如這篇簡潔:

1.「卡管」有期限!資深律師:教育部已構成瀆職罪
2.明明是台大選出的校長,教育部為何能「拔管」?呂秋遠一席話,點出《大學法》的最大問題
3.「卡管」近百日 李鴻源等師生告教長瀆職

不想看夏珍的,可以看貼在夏珍上面的朱永發的,他已經明明白白按法條解釋給你聽,
你提出的3個問題,朱永發都已經清清楚楚解釋了:依法,教育部無權拔管,教育部只能依法聘任,無權不聘任(更無權拔),
教育部因為違法硬拔,才構成瀆職,
呂秋遠刻意曲解說教育部有權否決,這完全錯誤,
要遵照法律條文,不要像呂秋遠和其他別有用意的人那樣自行延伸想像,
把"聘任之"自行延伸想像為具有否決/審查權

https://tw.news.yahoo.com/%E6%9C%B1...-231001888.html

就法論法,要先看大學法怎麼規範大學校長的遴選。
其第1條第2項立法目的已開宗明義揭示:「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
第9第1項規定:「新任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聘任之。」顯然教育部沒有裁量權,只有形式上的聘任權。除非教育部可以找出立法理由來支撐其所謂「聘任」是有審查權(包括法律的審查)。(此點已被媒體揭露,大學法上述規定是在陳水扁時代通過,民進黨管碧玲委員、教育部長杜正勝及其他委員們堅持大學自治的精神,所以我們現在到底是要感佩民進黨?還是譴責民進黨的善變?令人困惑?)因為依一般行政法制,有裁量權者,多半規定為「...得聘任之。」還要在法律或法律授權的法規命令裡訂明審查的標準,或訂定裁量基準做為內規。另外對照同條第4項規定:「私立大學校長...遴選,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教育部才有准駁的權責。

對公立大學校長,教育部既沒有遴選的權責,校長當選人當然只要面對遴委會而非教育部,也不須面對大眾公審,更不用說法律上的基本ABC「無罪推定」、「不為消極事實(沒做的)負舉證責任」,還要三審才能定管爺的罪。
舊 2018-05-09, 06:54 PM #14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aristocrat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