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沒問題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09
引用:
作者hoba


教部已經說了,這不是行政處分,所以跟本不必理會,管爺要提告台大或遴選會。
那教部說要重選,那就提告啊。
只要遴選會堅持原本當選決議就行。
既然沒有提到準駁,所以遴選會堅持當選決議並且提出刑事訴訟就行了。

教部暗示遴選會及管爺有不當之處,這就已經明示教部已經違法啦。
那有公文往返不俱有行政處分之效力?但是又說有不當之處要求重選?
舊 2018-05-09, 05:39 PM #40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沒問題現在在線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