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Hermit Crab
簡單說就是遴選委員會衹是推薦校長人選,
教育部覆核同意之後才算,所以理論上教育部可以不同意。
好吧,這看起來真的得打官司看台大那張保命公文的效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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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這樣說,那教育部不可以留中不發啊。
不然遴選會怎麼做決定?
同樣,教長的不適格案,一樣該被起訴啊。
教長這一案,會使得所有大學院校的所有教授人人自危。
所以大學自治的大學法是有問題的?還是教部的教師法有問題?
那應該是修大學法啊。
所以台大校長的公文從95年之後全是廢紙一張?那我怎麼沒看到教部打行政官司說這是教部的權益?這不就說明了,這明明就不是「自」「治」。這那裡是校院民主?
你是在說,台大反管的學生是在打著民主反民主?

還是打著自治反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