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hoba
實際上,教育部在公立大學校長的身分就只剩"聘任"這件事能做了
有關准駁權的問題要去問前部長杜正勝是怎麼回事
但玩卡校長玩到掛掉一個教育部長,然後搞到行政院也出來贊聲這種事
我還是頭一回看到(昆哥,勇哥大合唱:違法兼職)
行政院很重視台灣的高教,幸甚幸甚,台灣的學子有希望了(你信嗎?我不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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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最近的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74號判決
94年12月28日修正後,將二階段遴選委員會合一,由
遴選委員會遴選出校長人員1人,再由教育部聘任之,自
94年12月28日修正以後之規定,聘任國立大學校長權限明
定在教育部,是決定國立大學校長之行政權限屬教育部,
遴選委員會並無單獨決定權。再者,依上開行為時大學法
第9條第2項規定,參與前階段遴選程序之國立大學遴選委
員會,係依各大學組織規程設置之校內委員會,並非獨立
機關,其作成之決定,尚無從逕自對外生何規制效果。準
此,自94年12月28日修法後,雖將遴選人數由2至3人改為
1人,然聘任權限仍屬教育部。
引用:
作者hoba
您講得好深奧,看不懂
要說第四條嗎?那台大校長批準的公文不作數?
金管會也說事前核可,事後追認沒有問題,實務上很多前例也都這樣做
如果要說沒同意函就不得兼獨董,那也是法制問題(現行法規並無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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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大學自己內部的行政法規同意追認,就像台大在2016年以前的辦法一樣,那當然就可以追認
但是台大自己就在2016年前改過辦法了
不過台大的行政體系顯然是鐵了心要拉其他照程序走的教授下水,硬是忽略2016年就改過的辦法
